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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借过钱给别人吗?找你借钱,是一件很考验感情的事情,借钱的事马虎不得啊,借钱时候立下的凭据更是不能粗心。借条和欠条是我们常用的字据,这两者的性质和证明力都不相同,想安心地借钱出去,又能把钱收回来,这借条和欠条的知识你不得不知。
先来看一个例子:一字之差让万元欠款打水漂
朱某手握着张某给他打的4.2万元的欠条去法院诉讼时,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8年10月,张某因家中需要翻盖房子,就向老战友朱某借钱4.2万元。当年10月6日,张某给朱某打了个欠条,欠条载明:“今借朱××四万二千元,张××,2008年10月4日。”张某的邻居许某在欠条上签字作了担保。
2011年7月,朱某在多次向张某索债无果后,将张某及许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许某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时间内主张过该权利,现在该主张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所以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自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
注意看了!上面举的例子,他们所立下的字据是欠条,那么如果他们立下的字据是借条,事情会不会发生大反转?
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自出具借条之日起超过20年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借条和欠条过了时效就无效了?
借条和欠条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保护,但并非意味着欠条或借条失效。
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条和欠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合法存在的,如果债务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或债务人自愿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依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不断向债务人追回借出的款项,可从追回款项的最后一日起算诉讼时效。
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期限,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签订新的债权债务凭证,重新计算诉讼期限。同时,也可以重新约定债务的清偿期限。
看到这里,是不是好想知道借条和欠条到底有什么不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