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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1-03 06:46:51 编辑:连笔君 来源:连笔字网

【Word文档《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_江宁人社险字〔2013...》正文文本内容概要:】Doc格式word文档免费下载地址见本文末页《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_江宁人社险字〔2013》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江宁人社险字〔2013〕5号签发人 陈国运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进行申报,核查的通知区各有关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关于印发〈江宁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宁政发〔1996〕112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区201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核查工作通知如下一,2013年度缴费工资是以职工本人2012年度应调整工资后的月工资,津补贴收入作为月缴费工资,缴费单位应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和申报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具体组成如下1,区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含 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补贴(全部),生活性补贴(全部),警衔津贴,回民补贴.2,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区级机关标准执行.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含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农村教师补贴,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单位按人均1500元计算,两卫及其他事业单位按人均1950元计算),教护龄津贴,提高10%部分(教师,护士),特教津贴,回民补贴.二,2013年度缴费工资的适用时间为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适用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三,各缴费单位须在2013年4月12日前携带U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和《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花名册》(附电子表格)以及《南京市江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年检表》,并在2013年4月30日前将上述三表报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附U盘),同时须附报单位职工最新工资发放名册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必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或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花名册》须经职工本人确认.职工本人确认的方式可由职工本人直接在《南京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花名册》上签名后报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或采取将申报的《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花名册》在单位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单位公示文书必须报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备案.缴费单位须认真核对《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花名册》中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街道等数据,数据错误需要修改的,填报《南京市江宁区社会保险数据修改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办理变更手续;所在街道需要修改的,直接在花名册中修改.四,各缴费单位须按实及时申报缴费工资,至2013年4月30日前仍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2013年7月起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职工缴费工资,直至申报的次月起按申报审核数征缴;缴费单位须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不需考虑我市2013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因素.对于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工资和高于最高缴费工资的,待最低和最高缴费工资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处理.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缴费单位上报的缴费工资建立核查制度,凡缴费单位瞒报,少报缴费工资基数和所附材料弄虚作假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在核查中一经发现,原则上对瞒报,少报的部分按规定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利息,所附材料弄虚作假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除按规定征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外,还将对缴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载本word文档请注明出处:http://www.wordwendang.com/word_zhengce/1115/851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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