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财产权益不得侵范,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从性质上来讲,并非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它只是参照事业单位运作,而且他是自主经营,是有盈利性质的,不是公益性质的,本质上来讲他相当于律师事务所,只是里面的工作人员没有律师资质,属于中介机构性质。
应该能,你可以去当地司法局网站查询。我们这里能。
谢谢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财产权益不得侵范,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从性质上来讲,并非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它只是参照事业单位运作,而且他是自主经营,是有盈利性质的,不是公益性质的,本质上来讲他相当于律师事务所,只是里面的工作人员没有律师资质,属于中介机构性质。法人没有什么级别。
不构成犯罪,因将钱存入自已账户的行为,得到了权利人即委托代理人的默认。法律服务所属于事业单位,但又有一定的区别。
法律服务所,顾名思义,也即没有律师(相对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专业活动。
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总体来说有八大类: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本辖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合伙组织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服务文书,参与协商和谈判,参与协调、仲裁活动,申请行政复议,代理合作、担保、分家析产等单项民事、经济法律事务等;
(4)主持调解纠纷、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性纠纷及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民间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及政策咨询;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协助开展证前服务、办理公证申请、办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证后服务;
(8)办理鉴证: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9)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公益一类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或机构。
公益一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公益一类:
1、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
2、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
3、不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1)教育类: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公益性宣教机构(党员电化教育、讲师团等),考试机构等。
(2)科研类:基础研究或社会公益性科研等。
(3)文体类: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科技馆,群艺馆(文化馆),文物考古保护,文献情报,广电信号传输和技术监测,出版物审读,体育运动项目管理等。
(4)卫生类:疾病(疫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服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5)社会保障类: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经办和公积金管理,优抚安置,法律援助,婚姻登记,公共就业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老龄妇幼工作机构,学生资助管理,离退休干部服务等。
(6)公共安全类:人工影响天气,防汛抗旱防火,应急救援指挥,无线电监测,人防指挥保障,信息安全保障,重要或应急物资储备等。
(7)社会经济服务类:基础测绘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农机安全监理,经济社会调查与统计,渔业船舶检验,植物检疫,地震监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工程标准定额,自然资源保护,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流域河道管理,园区管理服务,水文(水资源)监测,价格监测,价格认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生态公益型林场,公共资源交易,土地整理储备,实行无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乡镇(街道)综合为民服务等。
(8)行政辅助类:质量稽查,食品药品稽查,国土监察,环境监察,安全生产监察,劳动保障监察,交通运输监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城市综合执法,农业监察,林业监察,水利监察,财政监察,节能监察,旅游监察,卫生监督,知识产权管理,档案管理,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散装水泥管理,政策研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府投资和经济责任审计,财政资金评审支付,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举报投诉维权,电子政务,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金融协调与服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驻外省市联络机构等。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疾病(疫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都属于公益事业单位。
1、公益一类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或机构。
2、教育类: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公益性宣教机构(党员电化教育、讲师团等),考试机构等。
3、社会保障类: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经办和公积金管理,优抚安置,法律援助,婚姻登记,公共就业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老龄妇幼工作机构,学生资助管理,离退休干部服务等。
4、公共安全类:人工影响天气,防汛抗旱防火,应急救援指挥,无线电监测,人防指挥保障,信息安全保障,重要或应急物资储备等。
5、社会经济服务类:基础测绘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农机安全监理,经济社会调查与统计,渔业船舶检验,植物检疫,地震监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工程标准定额,自然资源保护,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等。
基层司法所属于行政单位。
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从性质上来讲,属于行政单位。其所长应当由公务员单位,人员一般为公务员,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但也有一些地方因为公务员编制不足,使用事业编制普通工作人员的情况。
司法部
《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发通[1996]081号
二、努力创造条 件,积极组建司法所
当前,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正在省、地(市)、县、乡镇(街道)展开,给司法所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机遇。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区司法局应抓住这个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力争把司法所建设列入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主动与编委、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疏通、协商,解决司法所的机构编制和财政保障问题,积极、稳妥地加速组建司法所工作的进程。
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
司法所一般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在不具备条 件单独建立司法所的乡镇(街道),可以实行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司法所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司法行政工作,身体健康,具有中等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所长一般由司法助理员担任,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司法所所长的任免,由县区司法局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司法所其他人员的录用、调动、调整,须经县区司法局同意。
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密切联系和依靠群众。司法所应建立健全请示汇报、调查研究、学习例会、工作登记、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报告工作。
《山东省司法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司法所长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大学本科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突出的组织协调能力。其他工作人员一般应为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