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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综合改革,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几点建议

时间:2023-12-02 07:06:32 编辑:连笔君 来源:连笔字网

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几点建议

改革是推动农村发展的不竭动力。近些年,农村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要看到,目前农村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制约农村发展的种种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深化农村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农村改革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制订具体办法,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决防止强迫命令,防止企业、个人恶意圈地,防止土地用途的随意改变。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按照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要求,继续推进草原基本经营制度改革。深化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重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配套改革。要深化农垦体制改革,启动国有林场改革,开展国有林区管理体制和国有森林资源统一管理改革试点。
二、努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推动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为农民提供多种有效服务。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层次。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发展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各种专业服务。支持龙头企业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农业产业化示范区。
三、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在深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同时,按照政府引导、分级负责、农民自愿、上限控制、财政补助的原则,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效机制,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强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综合服务平台,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设立代办点,为农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历史债务及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全面试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县乡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
四、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互融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要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
五、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事业改革。发展农村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留守儿童特别是女童平等就学、完成学业,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把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助标准由80元提高到120元,这将进一步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水平,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与乡村结对帮扶,健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下乡支农制度,引导更多城市教师下乡支教、城市文化和科研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城市医师支援农村。
六、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扩大村民自治范围,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规范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因地制宜推广本村重大事项由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以及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做法。加强和改进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认真研究和解决农村的各种问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如何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农村综合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进入取消农业税的新阶段,中央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和动力源泉所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乡镇机构改革,二是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三是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此外还要统筹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等。主要深化措施有:第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第二,以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重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第三,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为重点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时,要统筹好农村其他方面的改革,包括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继续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等。

对村级管理和发展稳定的意见建议

“八个一”:  要做到定期走访一遍辖区户,定期召开一次村级“两委”联席会议、一次党员会议、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定期走访一遍贫困户和“四老”人员、走访一遍重点户、走访一遍清真寺和宗教人士,每星期督促一遍升国旗。 “八必问”:  要做到问清家庭情况、思想状况、困难诉求、邻里关系、重要问题和安全隐患、对村级管理和发展稳定的意见建议、对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的反映、对驻村工作队的要求。 “八必讲”:  要做到讲党的恩情、讲富民惠民政策、讲稳定形势、讲社会发展变化、讲民族团结、讲宗教事务、讲法律知识、讲村级事务。

几点建议

根据黑龙江省农用地等别分布规律及原因分析,针对全省耕地质量状况,在农用地利用和建设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农用地质量提高应以改造中产田为主

黑龙江省中低产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 2/3 以上,应搞好中低产田改造,全面提高耕地质量。但黑龙江省低产田主要分布在大小兴安岭山地区,由于气候条件恶劣,通过低产田改造很难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而中产田面积多、分布广,且主要集中分布在松嫩平原区和三江平原区,地势平坦,土质肥沃,自然条件较好,但由于农田基础设施薄弱,土地利用粗放,影响粮食产量的提高。通过加大对农用地的投入,进行田、水、路、林综合治理,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将中产田改造为高产田,全省粮食产量将会有大幅度提高。

(二)因地制宜搞好农田基本建设

根据农用地等别分布规律和特点,全省各区域农用地利用在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土地利用程度上有很大的差异,实施农田基本建设,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条件和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如三江平原东部地区,地势低洼,排水不畅,且水资源丰富,农田基本建设应以防洪排涝为主。在提高农田排水能力的基础上,应利用水资源的优势,大力发展水田,全面建设高产稳产农田。松嫩平原西部地区风沙、干旱、盐碱灾害十分严重,农田基本建设应搞好抗旱和灌溉水源建设,提高抗旱灌溉能力;同时,大力开展生态建设,治理风沙、盐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

(三)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快粮食核心区的建设

为实施黑龙江省委提出的打造粮食千亿斤产能工程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需要的计划,黑龙江省作为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必须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全面提高农用地质量。在农业建设布局上,应根据各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和水土资源状况,将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农业生产条件较好的县(市)优先划为粮食生产核心区,全面加强农业投入,建成高产稳产农田。

(四)全面开展以基本农田为主的土地整理

国家为保证粮食生产需要,将黑龙江省列为全国粮食主产区实施土地整理的重大工程范围内,按照国家的安排,重点搞好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产粮县(市)的基本农田的土地整理,进行田、水、路、林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建成高产稳产基本农田,保持粮食的可持续生产能力。

(五)制定优惠政策,提高农民种田的积极性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增加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有利于改善农用地质量状况。按照中央的这一决定,应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提出便民和利民的各项措施,提高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加快对农田配套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尽快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怎样贯彻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农业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统计局、粮食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关于“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关于“加大力度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安全责任与分工,主销区也要确立粮食面积底线、保证一定的口粮自给率”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关于“增强全社会节粮意识,在生产流通消费全程推广节粮减损设施和技术”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关于“科学确定重要农产品储备功能和规模,强化地方尤其是主销区的储备责任,优化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和“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粮食局、国资委、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八)关于“进一步开展国家对农业大县的直接统计调查”和“编制发布权威性的农产品价格指数”的问题,由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关于“抓紧制定重要农产品国际贸易战略,加强进口农产品规划指导,优化进口来源地布局,建立稳定可靠的贸易关系”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外交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粮棉油等大型企业”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资委、外交部、科技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粮食局、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探索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基金和海外农业发展基金”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外交部、中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支持标准化生产、重点产品风险监测预警、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大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助力度”、“加快推进县乡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示范市、县创建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办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拓宽‘三农’投入资金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费减免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农村”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开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四)关于“按照稳定存量、增加总量、完善方法、逐步调整的要求,积极开展改进农业补贴办法的试点试验”、“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和“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办法,继续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商品粮生产大省和粮油猪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鼓励主销区通过多种方式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更多地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降低或取消产粮大县直接用于粮食生产等建设项目资金配套”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八)关于“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稳步推进从财政预算编制环节清理和归并整合涉农资金”和“支持黑龙江省进行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验”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扶贫办、审计署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创造条件逐步下放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切实提高监管水平”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强化省、市两级政府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责任,县级政府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财政补助政策”、“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和“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问题,由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关于“加大各级政府水利建设投入,落实和完善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资金政策,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谋划建设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水利工程,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和雨洪水资源化利用,启动实施全国抗旱规划,提高农业抗御水旱灾害能力”的问题,由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法人责任制和专员制,推行农业领域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明晰和保护财政资助科研成果产权,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发展农业科技成果托管中心和交易市场”、“推动发展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和“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问题,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引领作用”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推进种业人才、资源、技术向企业流动,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问题,由农业部、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着力加强促进农产品公平交易和提高流通效率的制度建设,加快制定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落实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覆盖全国的市场流通网络建设,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的问题,由粮食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一)关于“启动农村流通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提升工程,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和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支持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高效肥和低残留农药使用、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推广高标准农膜和残膜回收等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抓紧编制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科技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四)关于“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从2014年开始,继续在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进行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林业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加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启动南方草地开发利用和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中央农办、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八)关于“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和“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由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法制办、农业部、林业局、民政部、银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九)关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林业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和“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二)关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和“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法制办、民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的问题,由法制办、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税务总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问题,由财政部、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六)关于“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的问题,由中央农办会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七)关于“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八)关于“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九)关于“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工商总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关于“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的问题,由工商总局、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三)关于“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问题,由财政部、农业部会同水利部、林业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四)关于“完善农村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的问题,由气象局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五)关于“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稳妥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和“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问题,由供销合作总社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六)关于“强化商业金融对‘三农’和县域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的问题,由银监会、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七)关于“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业务,建立差别监管体制”的问题,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八)关于“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九)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督促上市农业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公开挂牌与转让,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发适合‘三农’的个性化产品”的问题,由证监会会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关于“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农业部、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一)关于“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的问题,由中央编办、银监会、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二)关于“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和“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的问题,由财政部、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三)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六十四)关于“加快编制村庄规划,推行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垃圾、污水为重点,改善村庄人居环境”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水利部、旅游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五)关于“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加强村内道路、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六)关于“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抓紧把有历史文化等价值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列入保护名录,切实加大投入和保护力度”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化部、文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七)关于“加快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适当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问题,由教育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落实。
(六十八)关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和“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问题,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九)关于“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完善重大疾病保险和救助制度,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问题,由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落实。
(七十一)关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问题,由财政部、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二)关于“着力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改进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考核办法,提高扶贫精准度,抓紧落实扶贫开发重点工作”的问题,由扶贫办、中央组织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林业局、旅游局、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七十三)关于“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的问题,由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法制办、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的党建工作,创新和完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的问题,由中央组织部会同民政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五)关于“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的问题,由民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六)关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问题,由中央农办、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七)关于“扩大小城镇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覆盖,统筹推进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和设施共建共享,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推进农村社区化管理服务”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林业局、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八)关于“加强对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指导,加大改革放权和政策支持力度,充实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水利部、林业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各牵头部门要在2014年6月底和10月底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报送中央农办,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农办要及时对分工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在2014年7月和11月将落实情况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告。

最新消息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意味着什么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从提高农村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出发,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体系、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五大领域,进一步推进深化农村改革。
《方案》明确,到2020年,农村各类所有制经济尤其是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农村基层组织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更好保障,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并加强,农村基层法治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力。
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包括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深化林业和水利改革。
对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制定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文件,规范草原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三是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
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包括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培养职业农民队伍、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和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对于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方案》要求,在农村耕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度,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使适度规模经营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提升农户家庭经营能力和水平,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适时提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立法建议。
在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方面,包括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建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在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方面,《方案》提出,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规划体制。尽快修订完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下,探索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前瞻性,强化规划约束力和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

(25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 2013年11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


(1)①土地流转只是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的转让,没有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是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完善。(2分)
②土地流转有利于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2分)
③实行土地流转有利于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增加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的收入。(2分)
④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镇化建设,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2分)
(2)①安徽省政府对新土改政策的安排,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可以不断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提高决策的科学性。(3分)
②尊重农民的意愿,并将从政策层面做更细致的安排,可以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决策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民主决策。(3分)
③安徽省政府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体现了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依法行政,有利于保持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政府权威。(3分)
(3)①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贯穿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在我国,解决这一基本矛盾,要通过改革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安徽省通过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改革措施,完善了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4分)
②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贯穿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为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调整和完善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完善农村的生产关系,以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步伐。(4分)



试题分析:
(1)本题属于认识类的解答题,我们可以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思路进行分析。根据材料中的“新的土地改革政策不仅明确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将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没有改变农村的集体经济的性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完善和发展;根据材料“同时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知此举实行土地流转有利于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增加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的收入;根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可知,有利于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根据“这样的政策指向会逐渐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步伐”可知这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镇化建设,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
(2)对于新的土地改革政策,安徽省政府还将进一步充分调研,尊重农民的意愿,并从政策层面做更细致的安排,体现了首先体现了我国政府在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工作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这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的体现;其次体现了政府坚持审慎行使权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体现,这有利于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再次是这是政府自觉接受监督,实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的体现。本题难度不大,考生应该很容易上手。
(3)考生回答本题时,首先要明确的是本题的知识限定是“运用社会基本矛盾的观点”,因此考生应该明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其次考生要明确的本题的设问指向是分析安徽省新的土地改革政策举措。因此考生可以从两点进行分析说明。一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分析说明通过改革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安徽省通过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改革措施,完善了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二是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角度分析说明,为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调整和完善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完善农村的生产关系,以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步伐。本题虽然切口不大,但是这部分内容学生不是很容易组织语言,因此有一定的难度。

深化农村改革 首先要做什么

深化农村改革,首先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改革举措。一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主要是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二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三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主要是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

2019年对深化农村改革有什么回顾总结?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果有效巩固。经过五年努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年初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交了总结报告。今年组织开展了“回头看”,又解决了113万户承包农户确权信息不准、585万亩土地暂缓确权、197万户承包农户证书未发放等问题。部署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在全国选择了13个较早到期的县(市)开展试点,将先行探索解决各种突出问题的途径。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转由农业农村部承担后,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正在按程序报批,方案出台后,将对深化改革试点提供重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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