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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待遇

时间:2024-01-22 16:00:22 编辑:连笔君 来源:连笔字网

国家法规规定:志愿兵,是属于“兵”的范畴、享受“官”的待遇。

志愿兵的工作性质和生活特点:
1、生活艰苦性。军事任务决定了生活的艰苦环境,有的驻守在人迹罕见的高山、密林、孤岛、戈壁,甚至是生命禁区的地方,守卫边疆。居住环境差,在战时或突发事件时其艰苦程度更是难以想象。
2、工作时间长。由于国家安全不可忽视,尤其是节假日,更需提高警惕,时刻不能放松,无论白天黑夜、酷暑严寒,都要坚守岗位。每天工作,远远超过法定时间,两眼一睁忙到熄灯。
3、体能消耗大。政治学习,带兵训练、苦练杀敌本领,熟练武器技能、地形战术、作战协同,常年处于高强度繁重体力和脑力劳动。
4、伤亡系数高。新式武器装备杀伤力大,残酷性强,军人在履行职能时,遇到的危险是社会成员无法相比的,伤残死亡系数远高于其它职业。
5、夫妻分居苦 。家庭生活不美满,与社会人员比,经济来源单一,妻子家务压力大,经济困难,人性生理压抑,夫妻两地分居,“旱、旱死,涝、涝死”,享受不到“花前月下”的美好时光。
6、后顾之忧重。超长期服役12至15年,转业时年龄大,适应社会难,身体超长期“生命快速折旧”持续透支,感情孤独、心里、生理、精神失衡,烦躁焦虑。寿命已经折损。担心老年生活质量。
7、志愿兵上述超长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环境,是任何社会人员和企业“特殊工种”无法可比的,因此,更应该享受55岁提前退休的优待。
8、参照“老人老办法”,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国家基本法治原则。通俗的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因此,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生搬硬套、抗拒国发(1978)75号 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的国家意志和1978年3月7日至1983年2月3日期间入伍的志愿兵依法享受“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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