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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

时间:2024-01-12 03:12:22 编辑:连笔君 来源:连笔字网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请将问题表述清楚(是否为单位首次新购置车辆或其他情况?),以便我站作出相应的指引。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0年度车船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09]281号)的规定,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应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天内申报缴纳车船税。购置当年车船税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起按月计算。
广州市区范围内单位的纳税人新购置车辆,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填写纳税申报表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申报车船税应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简易)》或《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简易)》适用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适用于地方税的查帐征收纳税人。请在本站首页“网上办事-市局表格下载-申报类报表”中选择下载。
如果单位纳税人在首次缴纳车船税的,应先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地税登记点受理窗口办理车船税临时登记: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可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签章)一式2份;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者车辆、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范围内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人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或车船税代征点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详见穗地税发[2009]281号文中《广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及联系电话》、《私人车辆征收点、自助缴税方式地址及联系电话》、《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代征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上述文件可登陆本站首页“税收法规”—“政策法规库”进行检索查阅。
另如为广州市区范围内单位的纳税人申报缴纳2010年度车船税(非新购置),则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填写纳税申报表到单位所属区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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