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权利及职责:(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十六)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商局执法权力范围如下: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行政管理局
1、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2、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 (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3、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4、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6、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7、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8、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9、负责 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10、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这可能是只有管理方面的一点权利吧
一般是没有处罚的权利的吧
工商局执法权力范围如下: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11、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2、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13、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4、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1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
第一条 【办结提速】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清算组备案或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条 【登报承诺即办】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可凭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样张并签署承诺书办理。
第三条 【清算功能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非公司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经营期限届满,因清理债权债务需要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的,经全体投资人申请,登记机关可核发经营范围载明“仅供清理债权债务使用,有效期一年”的清算功能营业执照。
第四条 【解散清算组】已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的企业,如需更换清算组成员,可办理更换清算组成员的备案登记。如需继续经营,经全体投资人申请,凭刊登解散清算组声明的报纸样张,登记机关可办理解散清算组的备案登记。
第五条 【核查后置】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书面承诺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在作出移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和企业补报年报公示信息的核查,发现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立即依法将企业再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六条 【住所核查提速】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并在查证属实后立即作出移出决定。
在开展公示信息的抽查过程中发现前款情形的,工商部门在作出移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核查,发现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立即依法将企业再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七条 【公示信息核查提速】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公示的信息,或者履行公示义务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并在查证属实后立即作出移出决定。
参考资料:人民网—海南省工商局七项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工商局的职能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的国家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3、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4、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违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5、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6、组织管理经纪人和经纪机构。
7、依法管理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
8、管理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9、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10、负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主要是执行市场领域的执法,简单来说包括:商标、合同欺诈、消费者投诉、流通领域产品服务质量、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市场主体登记包括工商执照和市场开办、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等方面。
1、工商局行政执法岗位就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职责,如进行市场广义监管、经济案件查处、专项检查等等工商部门职能,是国家公务员,这个岗位要求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办事,公正执法,要掌握的法律有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要具备证据法、商法等等相关法律知识。
2、职责有审定、核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内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
3、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全市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市场培育和市场布局规划,负责管理和指导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商品展销会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上交易活动及其经营行为;对全市经济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负责办理企业抵押登记,受理合同鉴证、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经济人协会和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工作。
4、经济监督检查大队职责承担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承担全市市场监管的专项整治工作。
市场监管机构的权利: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2)负责注册和监督管理等市场实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并承担的责任调查和处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3)依法规范和维护各市场的经营秩序,负责市场交易和网上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4)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服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根据劳动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的咨询、申诉、报告验收、处理和网络系统建设工作;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负责查处非法直销、传销案件,依法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权力(价格垄断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走私等非法经济活动。
(7)依法负责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8)依法实施合同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财产的登记;组织拍卖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的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10)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纠纷,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负责特殊标志、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工作。
(11)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依法研究分析发布市场主体注册、商标注册的基本信息,为政府决策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2)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业务服务、监督管理。
(13)开展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4_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对涉及经济犯罪的行政案件的移送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你所在行业涉嫌违法的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必须缴纳罚款。
市场监督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依靠经济组织,行政组织和司法组织,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商品的质量、价格、合同等方面进行的监督。加强市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当交易,取缔非法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维护商品流通的正常经济秩序,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目前,我国只有深圳市和上海市才有“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大部制改革的设想,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商务部市场秩序管理、发改委反垄断职能合并组建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的部门有: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
参考链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