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说的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那么这种犯罪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的未遂犯处罚原则来进行具体定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至于你的两个实例,第一个,枪打稻草人是典型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但是,在实务一般会不予追究,或者单纯的有罪宣告而不具体定刑。
另外,根据最新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3、这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侮辱尸体罪的竞合。就看当时的主观心态了。
扩展资料
分类
中国刑法理论中通行的观点了犯罪未遂的这种分类,确立了不能犯未遂的概念,并认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对量刑有一定意义,对不能犯未遂一般应较能犯未遂从轻处罚。在不能犯未遂内部,中国刑法理论主要将之又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表现形式。
至于外国刑法理论中在此之下,再区分为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等层次,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样区分过于繁琐,而且也难有明确的标准而不易掌握,实际意义也不大,因而不再作这种划分。
中国刑法理论认为,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一样,都是同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二者的齐备和内在统一,决定了不能犯未遂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种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及其所决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是不能犯未遂案件构成犯罪及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
但该分类具有逻辑上的内在矛盾,只在司法实务界和一些原苏联法学院派还继续沿用,目前的理论界(司法考试观点及最新德日刑法理论)已摒弃。
根据最新的司法考试理论,即温和客观主义理论,不能犯未遂分类已经被摒弃。不能犯未遂已实际不存在,即不能犯未遂不再认为是犯罪;区分不能犯(无罪)和未遂(有罪但未遂)的核心为是否具有客观的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客观能犯的情形已划入具体认识错误的分类当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能犯未遂
没有“目的不能犯”的说法!
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例如,误认尸体为活人而开枪射杀、砍杀,误认为被害人在卧室而隔窗枪击,误认男子为女子而着手实行强奸行为。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1、你说的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那么这种犯罪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的未遂犯处罚原则来进行具体定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至于你的两个实例,第一个,枪打稻草人是典型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但是,在实务一般会不予追究,或者单纯的有罪宣告而不具体定刑。
另外,根据最新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3、这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侮辱尸体罪的竞合。就看当时的主观心态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这要分理论上和现实上的。
我们这里只说理论上的,现实中绝对不能犯是无法追究责任的。因为你无法确定一个人的意志观念,当然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证据的又另当别论。
丙杀乙是主观上存在故意杀人的犯意,而客观上施行了。但是因为对象错误而构成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这里是故意杀人未遂。
男人误认为某男是女性而强奸,还是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是犯意还是强奸罪那一块的,所以是属于强奸罪(未遂)。
你的误解大概是由于对分则法条的不理解。
强奸罪的构成中犯罪对象必须是女性,不能是男性。
另外还有一个特别有争议的例子
就是误认为白糖是砒霜而让人食用想要害人的情况。在法律原则上也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是这种情况上法庭是否机会微乎其微,如何证明罪犯主观上想要害人?
所以深夜杀人将动物当做目标,除非目标物就在近处,可以明确说明是误认,否则这样的情况属于绝对不能犯,在现实定罪论刑中是不认为应该处罚的。
绝对不能犯,“相对不能犯”的对称。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绝对不适合,因而不能达到犯罪既遂形态的一种犯罪未遂。不能犯未遂的一种。
绝对不能犯可分为两种情况:
(1)对象绝对不能犯。即由于犯罪对象的原因,犯罪行为绝对不会达到既遂状态。如误以为死人为活人加以杀害,绝对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2)工具绝对不能犯。即由于犯罪工具的原因,犯罪行为绝对不会达到既遂状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
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绝对不能犯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故意杀人未遂的,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所以,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故意杀人案件,又是未遂的情况,有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的判刑,对于情节严重的,也一般不会超过十年。法官在考虑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时,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你好。首先,你提的问题中有不严谨的地方,是法院说他间接故意犯罪吗?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这种交通肇事一般是过失犯罪,因为每个开车的人如果想出车祸,前提就是置自己的生命不故,我想没有一个人会不珍惜自己的生命的。当然,如果他是希望用车杀害或者伤害他人,在你说的情况下是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来定罪量刑的。刑法理论中没有间接故意犯罪对象不能犯或者未出现危害结果就不按犯罪来处理的说法,因为严格来说,间接故意是故意的一种,行为人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有过失犯罪如果没有出现危害结果而不以犯罪论处的说话。
现在回到你的题目,首先,根据现在通行的刑法理论,本案是按交通肇事来处理的,因为他的行为危害了交通安全。如果撞坏的东西(如广告牌)价值大可以要求赔偿。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遂有很多种,包括:
1)对象不能犯:比如A预谋杀B,深夜看见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过去,发现原来是枕头。这时被逮到了。这叫故意杀人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与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还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A迷信认为扎个小人能害死B,于是天天扎小人诅咒B,这种情况就不属于犯罪。
3)客观不能犯:就是客观方面让你达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杀死B但是B穿了防弹背心,A用尽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这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4)主观认识错误:如A开车撞死B,从B身上压过去还下来摸了下确定B已经死了。于是逃走了,C路过发现B把他带到医院又救活了,也属于 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5)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枪杀乙某,被乙某逃脱的。如果甲某击中乙某,能将乙某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