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类设3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的界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它农用地”等5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
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共同构成未利用地。
3、三级地类设71个。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新版标准规定了土地利用的类型、含义。将土地利用类型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等12个一级类、72个二级类。
扩展资料:
用途分类——土地形式分类与土地用途分类的区别与联系:
1、对某些土地,形式分类和用途分类是从两个方面进行评价,但实质一样。如:形式分类叫林地,而用途分类叫林业用地。
2、形式分类从土地本身的自然特征着手,反映土地利用本身内在自然特征;而用途分类则根据人类在不同地域单元上的活动来区分土地。简单地说,形式分类偏重于自然属性,而用途分类偏重于社会经济属性。
3、某一形式土地的功能可能不止一种,如: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的河流水面,其用途有航运、养殖、供水等等,因此用功能分类就不能描述其特性,于是就用形式分类对其进行分类。
4、具有某功能的土地的形式可能不止一种,如:工矿仓储用地中的采矿用地,其形式有露天矿山、砂场、盐田等等,用形式分类就不能概括这一类土地,于是就用功能分类对其进行分类。
5、对于城市地块,土地用途分类占的比例要相对大一点,而形式分类更多用于人类活动影响相对较小的非城市地块。
6、对于土地利用,单纯的形式分类或用途分类都不能很好地阐述土地利用的情况。只有把形式分类和用途分类置于同一体系中,才能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很好的诠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利用分类
一、土地资源的利用
土地利用类型:
耕地、林地、草地——农业用地
建设用地——非农业用地
二、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
1、优势:
总量丰富;类型齐全
2、劣势:
(1)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小;
(2)土地比例构成不合理:特别是人与耕地的矛盾突出 。
● 耕地、林地少
● 难利用土地多
● 后备土地资源不足
三、土地资源分布不均:
耕地:东部平原及低缓丘陵 ;
林地:山地 ;
草地:西部内陆地区 。
四、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1、各类土地资源破坏严重:
水土流失、乱占耕地、土地荒漠化……
2、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性用地,比如农村的广场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八大类: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包括十二大类: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利用类型是根据土地利用的地域差异划分的,是反映土地用途、性质及其分布规律的基本地域单位。
扩展资料:
土地利用类型反映了土地的经济状态,是土地利用分类的地域单元。
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是一定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2.在空间分布上具有一定的地域分布规律,但不一定连片而可重复出现,同一类型必然具有相似的特点;
3.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或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的破坏而呈动态变化;
4.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的地域差异划分的,反映土地利用方式、性质、特点及其分布的基本地域单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通过研究和划分土地利用类型,一可查清各类用地的数量及其地区分布,评价土地的质量和发展潜力;二可阐明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性,揭示土地利用存在问题,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确定土地利用方向提供依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分类
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
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取得的方式分为:出让、划拨两种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取得的性质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土地用途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土地分类】: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体系,根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将我国土地分为了8大类、46小类。8大类土地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
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1.(山地)多(平地)少;
2.其中(山地、草地)所占比重大;
3.土地的资源分布(不均),约有(90)%的耕地分布在中国(东)部,50%以上的(森林)分布在中国的东北和西南。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严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类学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和划分。一是区分“类型”和“区域”,按照类型的唯一性进行划分,不依“区域”确定“类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唯一性;三是体现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这个分类系统既能与各部门使用的分类相衔接,又满足当前和今后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本信息,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本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不至于造成土地基本信息“断档”。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客观历史原因,多年来,我国土地资源分类标准不统一,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数据矛盾,对于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和国家宏观管理科学决策带来了不利影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统一,将避免各部门因土地利用分类不一致引起的统计重复、数据矛盾、难以分析应用等问题,对于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基础数据、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乃至国家宏观管理和决策具有重大意义。
述评:从国家标准的高度提升我国土地管理水平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记者王立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出台,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一次历史性突破。迈出这一步,为今后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提供了技术保障,对于国家掌握真实的土地资源数据、全面摸清土地资源利用家底、为国土资源科学化管理乃至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具有重大意义。
实行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在发达国家已成惯例。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土地资源分类标准不统一,国土、农业、林业、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分别建立了不同的土地调查、统计分类体系,分类内涵、体系、口径不同,对同一地类的认定、调查、统计结果往往相差很大,造成土地调查统计重复、数出多门、数据矛盾。土地分类标准不统一,一方面严重制约了国土资源统一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也导致国家难以全面、系统、准确掌握全国土地资源利用现状,给国家宏观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利用状况日益复杂,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资源数据,成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关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出台,意味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从过去的行业标准上升到国家标准,今后这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全国各部门,各专业,各省、区、市,各企业,各单位都应遵守这套标准,为国家科学规划和决策提供更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撑。
从某种角度看,土地利用现状也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化、标准化,是人们对土地资源认识深化的表现,是利用土地资源造福人类社会水平提高的表现。科学严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可持续利用,关系到土地利用类型结构的优化以及土地资源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综合发挥。各地各部门要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出台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国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化,开启我国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的新纪元。
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
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