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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妇女罪,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一样吗?有什么

时间:2023-11-30 17:37:47 编辑:连笔君 来源:连笔字网

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一样吗?有什么区别?

客体: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名誉,侮辱妇女罪侵犯的是性的自己决定权;
对象:侮辱罪的对象没有限制,侮辱妇女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
方式:侮辱罪不要求采取强制方法,侮辱妇女罪必须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侮辱罪必须公然实施侮辱行为,侮辱妇女罪不要求公然实施;
构成要件:侮辱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侮辱妇女罪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刑诉受理:侮辱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妇女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侮辱妇女罪能判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本罪名已经由《刑法修正案(九)》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名誉,侮辱妇女罪侵犯的是性的自己决定权;侮辱罪的对象没有限制,侮辱妇女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侮辱罪不要求采取强制方法,侮辱妇女罪必须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侮辱罪必须公然实施侮辱行为,侮辱妇女罪不要求公然实施;侮辱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侮辱妇女罪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侮辱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妇女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侵犯客体不一样。强制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而侮辱罪,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对象不一样。强制侮辱妇女罪,又确定对象,妇女。而侮辱罪,没有这个限制。
3.主观不一样。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侮辱罪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其中高某收买了妇女。该女伺机逃跑,高某将其抓回,
并当着村里的乡领面强行剥光上衣,威胁如再逃将剥光其下身衣服。
答案是侮辱罪。
我的问题是该案中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羞耻心和性自由权,为什么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备注:
1.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人格与名誉;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是是妇女的性的羞耻心和性自由权。对性的自由权与羞耻心对于妇女
而言,是一种特殊的名誉权,相对于侮辱罪是一种特别规定。

二、对误入男浴室的妇女进行侮辱的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20日,李某在单位浴室的更衣室光着身子时,女青年王某误闯入男更衣室。李某在其他人起哄下,将女青年王某某拉住,要女青年王某某也脱光衣服让他看看,以示公平。在遭到女青年王某某拒绝后,强行将女青年王某某双手反扭,扒下衣裤,致女青年王某某身上只剩下内衣裤,并当众在女青年王某某身上乱摸至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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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由于李某违背了女青年王某某的意志,使用了暴力手段,强行通过对女青年王某某的触摸达到其排精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李某在浴室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要求女青年王某某脱光衣物,无视女青年王某某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利,构成侮辱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评述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该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奸淫的意图,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该案中,李某只是在抠摸女青年王某某以达到追求性刺激,而没有奸淫的故意,事实上也没有与女青年王某某发生性行为。

其次,该行为亦不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名誉权。构成侮辱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该行为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言语或者文字行为。其二是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而为;其三,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侮辱罪。由此得知,侮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侮辱行为的公然性、公开性,即指侮辱行为须当着第三人甚至众多人的面而进行的。而本案中的浴室到底具有不具有公然性便成了断定本案性质的关键。笔者认为,浴室看似公共场所,但实际上并不具有公开性,所以,李某的行为不能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第三,在本案的认定中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要注意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将本罪与一般的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加以区分,只有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才能作为犯罪处理。二是要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妇女罪:也是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公然性、公开性:其次,侮辱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不作要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是指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构成该罪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满足其下流无耻的流氓心理为目的的故意;二是实施了妇女违背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三是行为人必须使用强制手段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是非强制方法,如电话中对妇女进行调戏、侮辱,或在公共场所调戏、侮辱妇女,不应当认为其犯罪。该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及人身安全。在该案中,李某主观上为了“以示公平”,满足其性刺激,要求女青年王某某脱光衣服,存在主观的猥亵、侮辱的故意;其次,某甲对在女青年王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双手反扭”,使用暴力将其衣物脱下,李某的行为均符合了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针对李某的行为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处罚。

三、侮辱妻子构成侮辱罪还是侮辱妇女罪?

1998年7月12日傍晚,张某怀疑其妻有外遇,便到本乡医院找到她,对其进行殴打。而后,拉扯其妻回家。在途中,两人发生扭打,张某遂将其妻衣服全部脱光,并强迫她赤身裸体走过四个村庄,围观者先后有几十人。在某村,有人对张某进行指责并要拿衣服给其妻穿时,张某不同意,并声称:“对这样不要脸的女人就要亮亮丑。”在走到居住地村旁草坪上,张某还强迫其妻用烟头烧自己的阴部。

这起案件影响恶劣,激起了当地群众特别是妇女的义愤。本案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侮辱妇女罪提请逮捕,而公诉机关以侮辱罪起诉到法院,在审理期间,当地妇联组织要求法院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侮辱妇女罪定罪处刑。

侮辱罪与侮辱妇女罪在行为性质上有近似之处,都有侮辱人格尊严的社会危害性,但侮辱妇女罪是一个比侮辱罪处刑重的罪名。咋一看,本案被告人侮辱的对象是妇女,所犯的必然是侮辱妇女罪,且是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按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1)行为人侵犯的客体为妇女的人格和名誉;(2)犯罪的对象为行为人妻子,是妇女,且是公然暴露妇女身体的隐私;(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报复泄愤而故意脱光被害人衣服,以达到侮辱的目的;(4)侮辱妇女罪不一定公然实施。但本案行为人公然侮辱妇女,具有加重处罚之情节。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侮辱妇女罪,而构成侮辱罪。理由是:(1)犯罪客体不符合侮辱妇女罪立法本意。本案被告人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和名誉,但是,本案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没有对社会生活秩序构成侵害或威胁。侮辱妇女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它侵犯的客体侧重在于危害社会管理秩序;(2)从犯罪的对象上看,不符合侮辱妇女罪特征。侮辱妇女罪是行为人出于流氓动机实施犯罪,它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妇女,是在实施犯罪中随机选择的,而本案中行为人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3)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不符合侮辱妇女罪特征。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往往出于寻求刺激的流氓动机而侮辱妇女,客观上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其目的不在贬损被害人的人格,贬损人格是一种手段,以完成自己的流氓动机。而本案被告人是出于泄愤动机,目的是贬损被害人人格和名誉。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犯罪侵害客体主要是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其侵害的动机和目的明确,符合侮辱罪特征。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前者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后者侵犯的是性的自己决定权;前者的对象没有限制,后者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前者不要求采取强制方法,或者必须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前者必须公然实施侮辱行为,后者不要求公然实施;前者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后者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前者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后者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有什么区别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步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尊严、诋毁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其次,侮辱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再次。侮辱必须是针对特定的目标和对象进行的。  诽谤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其次则要求散步捏造的事实,即将所捏造的虚假的足以伤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在社会上广为传播,使公众广为周知。再次,诽谤的对象也必须是特定的。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侮辱罪与诽谤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区别

侮辱罪

一、 概念及其构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 “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1、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2、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 “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3、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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