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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时间:2024-02-02 16:51:02 编辑:连笔君 来源:连笔字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I)法》,该法律自1999年12月起发布。该法律将于29日生效。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内容由人民法院解释适用。法院:1。法律的范围是在第一部《合同法》实施后确定的。对合同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执行合同法之前就合同发生的争议被起诉到人民法院,除非本解释中另有规定,则以当时的法律规定为准。如果适用,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合同是在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但合同履行期限超过合同法实施之日或合同法实施后,因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适用于有关合同。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的效力时,根据适用法律在实施合同法之前订立的合同无效,并且合同有效的,适用合同法。第四条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确定合同无效。 ,并且不得基于当地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合同法》之前已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重新审查,《合同法》不适用。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执行之前。如果当事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在《合同法》实施之日之前已超过一年,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如果期限不超过一年,则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为两年。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执行之前。如果当事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在执行《合同法》后已被侵犯两年以上,则人民法院不得给予他们保护;如果还不超过两年,则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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